(2016)冀10民再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香河县淑阳镇前小屯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子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子泉,香河县淑阳镇前小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再73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子泉,男,194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香河县淑阳镇前小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前小屯村。法定代表人:孙连,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吕振明,河北吕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张子泉与原审被上诉人香河县淑阳镇前小屯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廊民二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冀10民监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张子泉、原审被上诉人香河县淑阳镇前小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连、委托代理人吕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子泉称,双方签订的承包土地开发果园合同承包方式为家庭联产承包,应当按照有关家庭承包的法律规定延长承包期限,且该合同第六条关于合同到期后地上物如何处置的约定不合理。香河县淑阳镇前小屯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双方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现合同约定的20年承包期限已经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判决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交回土地,恢复地貌。且不认同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因承包合同已经到期,应当自行终止,解除合同适用于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形。此外,一审法院判决的地上物处置方式不合理,应依法撤销。本院再审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廊民二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和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4)香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玉才审 判 员 李德水代理审判员 谷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梦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