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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任少杰与王东东、王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少杰,王东东,王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8民初2205号原告:任少杰,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汲喜增,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东,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麟,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0028216C。负责人:刘玉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慧,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3间。负责人:贾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任少杰诉被告王东东、王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少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汲喜增、被告王东东、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麟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少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6日,被告王东东驾驶豫P×××××号小轿车在鹿邑县北关自东向西行驶,与同向行人任少杰相撞,致使任少杰受伤。经鹿邑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东东负全部责任。经查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投有商业三者险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王东东辩称,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商业险(100不计免赔),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王麟未答辩。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本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合理损失,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如果驾驶员能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原件,不存在免赔的情形下,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本公司同意依法予以赔偿;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本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的垫付款请求法庭查明并返还。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任少杰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鹿邑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王东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任少杰无责任。3.原告任少杰在鹿邑真源医院的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报销凭证,证明住院28天,花费8587.33元。被告王东东对上述1-3组证据无异议,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对1-2组证据无异议,但对第3组证据提出原告的用药中存在不合理用药,但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观点。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4.交通费200元。被告王东东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对该组证据提出请求法庭酌情认定。经审查,本院对交通费酌情认定120元。5.周口市人民政府的文件,证明居住地属失地农民。被告王东东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对该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东东提供肇事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及交强险、商业险保单(100万不计免赔)复印件。原告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对该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7月16日10时左右,被告王东东驾驶被告王麟所有的豫P×××××号小轿车,在鹿邑县北关自东向西行驶,与同向行人任少杰相撞,致使任少杰受伤。原告任少杰受伤后,在鹿邑真源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去医疗费8587.33元;另产生交通费120元。该事故经鹿邑县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王东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任少杰无责任。另查明,伤者任少杰生于1982年10月8日,系失地农民。肇事车辆豫P×××××号小轿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被告应对原告任少杰因交通事故致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任少杰应得的赔偿项目包括:1、医疗费8587.33元;2、护理费,参照201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每年的标准,护理费为28×25576/365=1961.99元;3、误工费,参照201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每年的标准,护理费为28×25576/365=1961.99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每天50元的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8×50=1400元;4、交通费120元,合计14031.31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任少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9987.33元、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043.9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任少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4031.31元,该赔偿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任少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王东东、王麟承担151元,原告任少杰承担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革审 判 员  吕玉红人民陪审员  丁超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