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辖终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分公司,成都市沙湾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张泽兰,杨国忠,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沙湾钢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天回乡明月村2组。法定代表人:林振宇,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4段27号1栋1楼4号。主要负责人:杨光,行长。原审被告:成都市沙湾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钢材物流中心D区Z2幢12号附2号2F号。法定代表人:张泽兰,职务不详。原审被告:张泽兰,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审被告:杨国忠,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审被告: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兴川路866号1号楼1107室。法定代表人:范克平,职务不详。原审被告:成都沙湾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量力钢材物流中心五区钢材超市2号。法定代表人:王婷,职务不详。上诉人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443-2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由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被上诉人对于协议管辖未尽到告知义务,故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分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债权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分公司)所在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正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