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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41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王忠华、郭法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珍,王忠华,郭法帧,张洪艳,杨超,刘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41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秀珍。被执行人王忠华。被执行人郭法帧。被执行人张洪艳。被执行人杨超。被执行人刘春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珍与被执行人王忠华、郭法帧、张洪艳、杨超、刘春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法帧所有的鲁N×××××号、鲁N×××××号面包车各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杨超所有的鲁N×××××号大众轿车一辆、鲁N×××××号起亚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刘春来所有的鲁N×××××号比亚迪汽车一辆。强制被执行人杨超履行7.5万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合议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国勇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月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