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41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王忠华、郭法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珍,王忠华,郭法帧,张洪艳,杨超,刘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41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秀珍。被执行人王忠华。被执行人郭法帧。被执行人张洪艳。被执行人杨超。被执行人刘春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珍与被执行人王忠华、郭法帧、张洪艳、杨超、刘春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法帧所有的鲁N×××××号、鲁N×××××号面包车各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杨超所有的鲁N×××××号大众轿车一辆、鲁N×××××号起亚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刘春来所有的鲁N×××××号比亚迪汽车一辆。强制被执行人杨超履行7.5万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合议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国勇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月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