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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尹红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红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967号原告:尹红蓉,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竹海路一段。法定代表人:陈昆路,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红蓉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红蓉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红蓉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红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75元,由原告尹红蓉承担。审判员  邓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幼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