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毛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刑初45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个体水电安装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监视居住。辩护人金忠山,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6)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炳林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郑军、人民陪审员曾新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冰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7月22日晚,被告人毛某在湖北医药学院承接水电安装工程期间,在工地食堂吃饭时饮酒后醉酒,请工友王某代为驾驶其本人的鄂C×××××号小型轿车将其送至十堰市重庆路“知青公社”酒店路口的公路边,王某离开。被告人毛某随后驾驶鄂C×××××号小型轿车,从停车的公路边缺口,驶入旁边人行便道,往租住处行驶,行驶至其租住处院门口时,因剐蹭到路边他人乘凉用的椅子,与人发生纠纷,他人报警后毛某被交警查获。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鉴定,在毛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3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王某、葛维飞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毛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毛某属于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希望给予改过自新机会,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晚,被告人毛某在湖北医药学院承接水电安装工程期间,在工地食堂吃饭时饮酒后醉酒,请工友王某代为驾驶其本人的鄂C×××××号小型轿车将其送至十堰市重庆路“知青公社”酒店路口的公路边,王某离开。被告人毛某随后驾驶鄂C×××××号小型轿车,从停车的公路边缺口,驶入旁边人行便道,往租住处行驶,行驶至其租住处院门口时,因剐蹭到路边他人乘凉用的椅子,与人发生纠纷,他人报警后毛某被交警查获。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鉴定,在毛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3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毛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当场查获的过程。(2)现场查获照片,证明查获现场及提取吹气式测试酒精度经过。(3)检测单及血液提取登记表,证明在查获现场,当场提取被告人血样及送检经过。(4)强制措施凭证,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出具在查获现场查扣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小型轿车一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鉴定意见书: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十公(一队)鉴通字(2015)793号、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湖法鉴(2015)毒物鉴字第793号检验结论:毛某抽检血液样本乙醇含量233mg/100mL。(6)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证明毛某本人身份信息,经查无违法犯罪记录。(7)车辆信息:证明车辆保险及其它手续齐全,车辆牌号合法有效。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2015年7月22日晚上,我们工地食堂聚餐,毛某喝醉酒了。他让我开他的车送他回茅箭区重庆路“知青公社”酒店旁的民房租住处。大约晚上10点多钟,我开他的鄂C×××××号黑色荣威轿车送他回家,大约十几分钟我就从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郧阳医学院工地开到他租住处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知青公社”酒店路口处,毛某让我停下车自己走,我就把车交给他自己打车回家了。第二天他说他开车跟人扯皮发生口角被警察查酒驾的抓住了。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义忠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7月22日晚上,我在郧阳医学院工地跟职工聚餐,吃饭时喝了半塑料杯白酒。晚上10点多钟准备回家,我喝酒了不能开车。工友王某帮忙开我车送我回重庆路的租住处。我一上车就在车后排座椅上躺着睡着了,等我醒来时,王某已经走了。我将车往租住处开到院门口处时几个人拦住车不让走,我下车查看发现有个椅子放在地上,旁边有四、五个乘凉的人,我就跟乘凉的说让他们把椅子拿走,就争执起来,我就把椅子给扔了。他们就报警了,警察来了见我喝酒了就把交警通知来。交警让我吹气检测酒精量,我不会吹,然后就把我带到十堰市中医院抽血了。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是233mg/100ml,已书面通知我了,我没啥说的。4、视听资料湖北省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法办案中心制作的光盘五盘,证明公安交警在查获现场及办案中心依法办案过程。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明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炳林审 判 员 郑 军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