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16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陈建与李正光、扬州金桂源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李正光,扬州金桂源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源机械有限公司,吴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6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男,1960年12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菜市。被执行人:李正光,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北开发区。被执行人:扬州金桂源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兴业路。法定代表人:李正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宝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北开发区凌波路。法定代表人:周灯兰,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宝国,男,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陈建与李正光、扬州金桂源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源机械有限公司、吴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发现登记在扬州金桂源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邮市开发区兴园路东侧的房产已抵押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正光、扬州金桂源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源机械有限公司、吴宝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管部门信息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