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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夏尤智与王思发、洪明巧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尤智,王思发,洪明巧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870号原告:夏尤智,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松,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思发,男,1980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洪明巧,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夏尤智与被告王思发、洪明巧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夏尤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夏尤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尤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尤智负担。审判员  袁昌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