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2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宋明徽、汪民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宋明徽,汪民怀,胡青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F1235958-9。负责人:黄学海,行长。被执行人:宋明徽,男,汉族,1955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汪民怀,女,汉族,1957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第三人:胡青敏,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宋明徽、汪民怀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宋明徽、汪民怀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借款223472.0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宋明徽、汪民怀没有履行。本院在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宋明徽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大道3号黄山玉屏府40幢1单元703室房屋(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宋明徽、汪民怀同意不经本院拍卖,直接将该房屋以360000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胡青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宋明徽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大道3号黄山玉屏府40幢1单元703室房屋作价360000元出卖给第三人胡青敏,第三人胡青敏在付清全部购房款后该房归其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第三人胡青敏时起转移。二、第三人胡青敏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费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