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忠诉舒兰市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舒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283行初31号原告:杨忠,男,1949年4月13日生,汉族,舒兰矿务局东富矿退休职工,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前进委三组。被告:舒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舒兰大街4108号(舒兰市农业银行*楼)。法定代表人:赵玉军,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万龙,系该单位科长。原告杨忠诉被告舒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他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忠、被告舒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李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忠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0月16日签订了上楼安置协议(有证据),从此原告与被告就是甲乙双方合同关系,有异议双方完全可重新协商,根本用不着动用公安机关。原审原告孟凡才强行起诉杨忠和被告沉陷办举报原告杨忠取保候审,都是被告沉陷办有预谋设计的陷害、圈套。2006年10月22日正式公证01-3502号楼房是乙方(原告杨忠)的(有证据)。在被告举报原告取保候审时,此楼房不是放在那等调查处理结果,而是让被告强行安置给关系户了。2016年2月29日被告依法又重新安置的另外楼房(有证据)。01-3502楼房是被告强行长期占有,应负后果责任。应该赔偿从2006年10月16日原、被告(甲、乙)双方签上楼协议之日起(有证据)至2016年2月29日真正上楼之日止,共计十年五个月的楼房房费。从2007年9月28日原告杨忠解除取保候审(有证据)之后,原告杨忠一千多次找被告沉陷办理论,要求履行协议,落实政策,被告依权压民,推、托、耗着不办事,多亏司法改革,老百姓有了告状的机会,还原告一个公平、正义。依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规定的赔偿法:“解除取保候审的受害人员有权取得赔偿”的精神,本案原告杨忠的01-3502号楼房,是在原告取保候审调查没有确定结果的时候,让被告沉陷办安置给别人了(因楼房位置比较好)。原告杨忠解除取保候审后,被告沉陷办没有及时给予解决,一直推、拖到2016年2月29日,依据法律判决,重新安置。被告的行为属于长期强行侵占,应该赔偿从2006年10月16日至2016年2月29日之间的楼房房费。为让每一个人在每个司法案件中得到公平、正义的精神,起诉到法院。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从2006年10月16日双方签上楼协议之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依法又重新安置之日止,十年五个月的楼房房费,合计人民币62500元整;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推、拖、耗着十年,和原告一千多次找被告理论的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舒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辩称:一、原告所述事实不存在,强词夺理。2006年10月16日,我单位和杨忠签订了《舒兰矿区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协议书》,并按相应程序进行了摇号确定房屋位置,但后来发现原告是借用别人房照报名要求安置,有主观欺诈、恶意骗取国家安置住房的事实,所以公安机关才进行的调查,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并把先期原告交的订金15422.90元扣划到公安局。2007年9月28日,舒兰市公安局对其解除了取保,但并没有给出任何理由,也没有给我单位任何书面凭证,钱款也未有处理结���。我单位认为公安机关对此不了了之,也不知道是有罪还是无罪,所以一直不敢给原告兑现安置住房。原告原来摇号的房屋01-3502号楼房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统一进行安置符合国家政策,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强行占有的问题。舒兰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并没有对原告的欺诈行为进行评述,只要求我单位履行协议。我单位考虑原告多年上访,为了平息矛盾,于2016年2月25日对其进行了安置。原告现在又提出诉讼要求赔偿纯属无理取闹。我单位已准备对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二、原告提出精神赔偿问题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借用被人的房照要求安置国家政策性住房,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没有安置也是事出有因。原告明知借用别人房照是不正确,属于明知故犯,是一种故意行为。不存在精神赔偿抚慰情况。综上,请法院查明情况,驳回杨忠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杨忠所主张的被告舒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应给付楼房房费68500元及经济损失10000元,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亚明人民陪审员 刘春波人民陪审员 宁淑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