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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纪志文与被申请人威海玉威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志文,威海玉威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财保47号申请人:纪志文。被申请人:威海玉威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翠丽。申请人纪志文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威海玉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350万元)。申请人提供其名下位于威海市万福山庄-50号和登记在其个人经营的“威海市区初村镇建委铝合金厂”名下的山海路-299-3号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350万元,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威海玉威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威海市世昌大道308号1401、1402、1208、1209、1210、1809、0810、1909、1910、1806、1807室等11套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庭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