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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贺兰纳帝国际饭店股份公司、呼兵、呼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贺兰纳帝国际饭店股份公司,呼兵,呼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贺兰纳帝国际饭店股份公司、呼兵、呼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执3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卫斌,该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万和,该公司新华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宁夏贺兰纳帝国际饭店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呼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呼兵。被执行人呼勇。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贺兰纳帝国际饭店股份公司、呼兵、呼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2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宁夏贺兰纳帝国际饭店股份公司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财产抵押地在银川市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拜代理审判员  张志康代理审判员  蔡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