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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荆州市天和纺纱公司与荆州市成奥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天和纺纱公司,荆州市成奥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242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天和纺纱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南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8161471-3。被执行人荆州市成奥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岑河原种场华强路,现住所地荆州开发区岑河农场恒昌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153225-4。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天和纺纱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成奥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成奥针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人民币280362元【本金206100元、利息70074元(自2015年4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4月7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7日止)、案件受理费1196元、案件执行费2992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