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高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68号移送执行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高斯,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哥伦比亚国籍,高中文化。现在服刑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由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高斯没收财产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斯在我国境内无财产及财产线索,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昕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