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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327号

付晓与罗基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晓,罗基干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327号申请执行人付晓,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罗基干,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本院在执行付晓申请执行罗基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罗基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1724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学金

审判员  何希贵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