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202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8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陈某、冯某于2016年8月27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5万元,本息共计25万元;于2016年8月27日起每月增加4000元的利息,直至本金及利息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150元缓交,执行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在住房公积金有账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横山县管理处的账号,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