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崇盛与邓承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崇盛,邓承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财保162号申请人:刘崇盛。被申请人:邓承武。申请人刘崇盛因与被申请人邓承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19日,本院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刘崇盛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刘崇盛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邓承武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3号(9栋)1栋1单元2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08001518,建筑面积76.54平方米)房屋,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642010000000512)。本院认为,武汉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陈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邓承武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3号(9栋)1栋1单元2层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昌2008001518,建筑面积76.54平方米)房屋;二、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创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阳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