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唐幼飞与沈春燕、孙浩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幼飞,沈春燕,孙浩俊,沈贤军,姜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唐幼飞,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是定海区。被执行人沈春燕,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弘生世纪城8幢二单元404室,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203276921。被执行人孙浩俊,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沈贤军,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姜卫女,女,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执行唐幼飞与沈春燕、孙浩俊、沈贤军、姜卫女(2016)浙0902执11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处置被执行人查封拆迁安置房屋需一段时间,无法在法定审限期限内处置完毕,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询银行无存款,现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11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俊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