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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17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李明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李明全,王永菊,李广军,芦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787-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被执行人李明全,男,生于1970年12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永菊,女,生于1974年9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广军,男,生于198年8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芦京义,男,生于1971年8月26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4)历城民商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李明全、王永菊、李广军、芦京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债务利息共计135774.76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明全、王永菊、李广军、芦京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李广军名下有汽车财产,李明全名下有房产信息,本院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李广军的汽车财产和李明全的房产。通过全国执行网站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李明军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明军名下的银行存款划拨至本院账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李明全、王永菊、李广军、芦京义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787号案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庆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