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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凤东申请张庆、胡国峰、李月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东,张庆,胡国峰,李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348号申请执行人:王凤东,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张庆,住址绥化市。被执行人:胡国峰,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李月涛,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王凤东与张庆、胡国峰、李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庆、胡国峰、李月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术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云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