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凤东申请张庆、胡国峰、李月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东,张庆,胡国峰,李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348号申请执行人:王凤东,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张庆,住址绥化市。被执行人:胡国峰,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李月涛,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王凤东与张庆、胡国峰、李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庆、胡国峰、李月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术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云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