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蔡家龙、廖喜元、蔡晶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家龙,廖喜元,蔡晶,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3民初2474号原告蔡家龙,男,2009年2月2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法定代理人廖湘桂,男,1948年11月21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原告蔡家龙外祖父。原告廖喜元,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法定代理人廖湘桂,男,1948年11月21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原告廖喜元父亲。原告蔡晶,女,200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法定代理人廖湘桂,男,1948年11月21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原告蔡晶外祖父。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易黎虹,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梓山路28号太古城D座7楼。负责人杨永红,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雯,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蔡家龙、廖喜元、蔡晶(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易黎虹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30日,蔡新辉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一年期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保险金额为5万元。2015年12月8日,蔡新辉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被告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意外保险金5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本案所涉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公司依约免责情形。保险合同不能向违法行为支付保险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蔡新辉在在被告处投保了《平安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蔡新辉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约定为法定,约定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5万元,保险期限为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保险免责条款约定,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不给付保险金。2015年12月8日,蔡新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普通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在申请理赔时,被告以蔡新辉意外身故属于保险免责事由为由拒赔。另查明,原告廖喜元系蔡新辉妻子,属于精神一级残疾人,其父廖湘桂担任其法定监护人。原告蔡家龙、蔡晶系蔡新辉子女,属于未成年人,其外祖父担任法定监护人。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廖喜元残疾证、村委证明、廖湘桂身份证、电子保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衡龙桥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投保流程、保险条款、常德市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已故蔡新辉与被告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蔡新辉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权依照保险合同向被告申请理赔。本案蔡新辉死于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抗辩认为蔡新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证摩托死亡属于保险免责事由,但被告提供的投保流程等打印件无法证明被告在投保时已将上述免责事由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赔付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家龙、廖喜元、蔡晶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洪兵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潮婷适应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