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牟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421号申请执行人牟某,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某,女,1984年5月8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牟某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大龙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杜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