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江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刑初123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伟,男,汉族,1969年4月30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6)1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伟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江伟在本市江汉区江汉二路中心百货门口,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赖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绿源牌TDR1007Z型电动自行车1辆。接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同年7月28日将被告人江伟抓获。赃物现已灭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伟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江伟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江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江伟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鸿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旭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