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辖终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肖涛与天桥区旺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涛,天桥区旺达装饰材料经营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1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涛,男,l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桥区旺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经营者:陈永旺,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上诉人肖涛因与被上诉人天桥区旺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12民初458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肖涛上诉称:上诉人从未在济南市历城区居住过,也未在该地址办理过居住证或暂住证,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住所地在肥城市,该案应移送至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天桥区旺达装饰材料经营部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桥区旺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主张,肖涛欠其货款l7万元,并提供2015年2月2日肖涛出具的欠条及肖涛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确认表》,该表显示登记日期为2014年1月9日,肖涛现居住地在济南市历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历城区而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卫审判员 彭辉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