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与林华钰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林华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99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新世纪广场西侧,组织机构代码:145807489。法定代表人项友树。被执行人林华钰,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2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华钰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林华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林华钰缴纳执行款20657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20元,执行费2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林华钰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林华钰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华钰名下的浙C×××××亦虎牌小型越野车已在(2015)苍执民1122号案案件中查封,现在车辆暂未查找到。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华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林华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9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