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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执3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根虎与被执行人铜川西耐高温功能材料有限公司、邢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根虎,邢宾,铜川西耐高温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370-1号申请执行人张根虎,男,汉族,铜川市人,住铜川市。被执行人邢宾,男,汉族,住董家河。被执行人铜川西耐高温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张根虎与铜川西耐高温功能材料有限公司、邢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33343元并承担执行费400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铜川西耐高温功能材料有限公司、邢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7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党军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