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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民终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存仁、杨培华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存仁,杨培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7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存仁,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应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培华,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应县。委托代理人:赵晨观,应有到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列上诉人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存仁、上诉人杨培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晨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应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应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X X审 判 员  池海涛代理审判员  曹江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海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