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1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韩林平与青岛海誉纸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林平,青岛海誉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324-2号申请执行人韩林平。被执行人青岛海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赵美春,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韩林平与被执行人青岛海誉纸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5日审结。该案青李劳人仲案字【2016】第209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275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义务人民币275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本院查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青李劳人仲案字【2016】第20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一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