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5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方松建、刘改俊等与禹州市万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松建,刘改俊,禹州市万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湛江市鸿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5556号原告:方松建,男,生于1972年,汉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刘改俊,女,生于1969年,汉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余晓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州市万方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五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湛江市鸿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庆营。委托代理人:周凯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松建、刘改俊诉被告禹州市万方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被告湛江市鸿和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松建、刘改俊撤讼。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