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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4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卢晓纲与张鉴、潘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纲,张鉴,潘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346号原告:卢晓纲,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张鉴,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潘磊磊,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晓纲与被告张鉴、潘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金阳人民陪审员  吕安东人民陪审员  俞跃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