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卢晓纲与张鉴、潘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纲,张鉴,潘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346号原告:卢晓纲,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张鉴,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潘磊磊,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晓纲与被告张鉴、潘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金阳人民陪审员 吕安东人民陪审员 俞跃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