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祥超与被执行人承德盛隆鑫矿山废料利用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超,承德盛隆鑫矿山废料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366号申请人孟祥超,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承德盛隆鑫矿山废料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瑞民,职务: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7551436-0。申请人孟祥超与被执行人承德盛隆鑫矿山废料利用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猛审 判 员 李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俊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