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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昌豪煤业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兴隆航运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昌豪煤业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兴隆航运有限公司,山东联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洪岩,康春玉,孟剑克,张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2686号申请人: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英萃国际商务中心六楼。法定代表人:刘雪峰,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昌豪煤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共建路北首(二十里铺镇河东村)。法定代表人:刘洪岩。被申请人:山东济宁兴隆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工业园6号(济阳路东侧)。被申请人:山东联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龙行路与环城西路交汇处向东88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崔卫东。被申请人:刘洪岩,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康春玉,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孟剑克,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雪,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济宁市财信金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昌豪煤业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兴隆航运有限公司、山东联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洪岩、康春玉、孟剑克、张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昌豪煤业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兴隆航运有限公司、山东联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洪岩、康春玉、孟剑克、张雪相应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济宁市财信金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昌豪煤业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兴隆航运有限公司、山东联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洪岩、康春玉、孟剑克、张雪相应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