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2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玉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2239-1号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恂园里7号302室。法定代表人:于颂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美枝,该公司员工。被告:郑玉芳,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 东代理审判员 李晓棠人民陪审员 苗庆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新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