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军德与李作军等3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德,李作军,李作臣,王维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844号原告:李军德,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李作军,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李作臣,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王维忠,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德与被告李作军、李作臣、王维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德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李军德负担。审判员 赵明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永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