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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军德与李作军等3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德,李作军,李作臣,王维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844号原告:李军德,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李作军,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李作臣,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王维忠,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德与被告李作军、李作臣、王维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德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李军德负担。审判员  赵明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永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