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5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广彬与张广辉、庞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彬,张广辉,庞丽丽,庞朝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1民初5359号原告:马广彬,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广辉,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庞丽丽,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庞朝英,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马广彬与被告张广辉、庞丽丽、庞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广彬、被告庞丽丽、庞朝英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广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广彬诉称:2014年12月30日,被告张广辉以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出具借款协议书一份,月利率为2%,用款10个月,被告庞丽丽、庞朝英均签字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张广辉、庞丽丽、庞朝英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广辉、庞丽丽、庞朝英偿还其借款及利��6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广辉、庞丽丽、庞朝英承担。原告马广彬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1份,据以表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自然状况;2、借款协议书1份,据以表明被告张广辉于2014年12月30日借款50000元,被告庞丽丽、庞朝英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被告庞丽丽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据以表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张广辉、庞朝英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被告张广辉以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出具借款协议书一份,被告庞丽丽、庞朝英均签字担保。双方约定借款于2015年10月30日偿还,月利率为2%,利息从2014年12月30日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为18000元,被告庞丽丽与被告庞朝英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本院认定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马广彬诉讼要求被告张广辉、庞丽丽、庞朝英偿还其借款50000元及利息1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广辉、庞丽丽、庞朝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广彬借款68000元。2016年6月30日以后利息按月利息二分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张广辉、庞丽丽、庞朝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履行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