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3082号原告潘某,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