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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3082号原告潘某,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