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刑初33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来,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住厦门市湖里区县。2012年1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2012年9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6)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2016年7月27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2016年9月14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变诉(2016)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本案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日2时许,被告人刘来酒后驾驶闽D×××××号小汽车行驶至本市湖里区金山路五缘湾道至钟宅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抓获。经鉴定,其血样酒精浓度为105.36mg/100ml。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刘来的供述、证人吴捷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及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及抽血检测照片、视听资料光盘、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来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2时许,被告人刘来酒后驾驶闽D×××××号小汽车行驶至本市湖里区金山路五缘湾道至钟宅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抓获。经鉴定,其血样酒精浓度为105.36mg/100ml。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以上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刘来于2012年9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间为2012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8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来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及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及抽血检测照片、视听资料光盘、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告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本案之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人刘来的原判缓刑。被告人刘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洲人民陪审员 邹 霞人民陪审员 方丽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翁丽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