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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0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潘佐青与沈凌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佐青,沈凌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0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佐青,男,汉族,1985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沈凌泉,男,汉族,1971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执行潘佐青与沈凌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沈凌泉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未发现沈凌泉可供执行的财产,潘佐青亦无法提供沈凌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潘佐青的债权为75000元及利息24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