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高新园区俏佳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高新园区俏佳人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244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包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高新园区俏佳人商店,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源路。经营者王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高新园区俏佳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