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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9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瑶诉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瑶,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9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瑶,女,1990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北厍路86号。法定代表人:陆斌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琛然,男,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上诉人王瑶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6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瑶及被上诉人我爱我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琛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瑶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我爱我家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我爱我家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爱我家公司向王瑶索要房屋买卖佣金并不合理。我爱我家公司不具备房产中介的专业素质,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我爱我家公司在没有查证王瑶是否有公积金贷款资格的情况下,诱导王瑶与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让王瑶签署佣金确认书。导致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我爱我家公司无权要求王瑶支付佣金。被上诉人我爱我家公司辩称,不同意王瑶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我爱我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王瑶支付佣金15,6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2日,我爱我家公司、王瑶及案外人董某就买卖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98万元,佣金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均以《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确定的成交价的1%支付居间服务费。同日,王瑶与我爱我家公司签订了《佣金确认书》,约定王瑶应支付我爱我家公司佣金15,600元。2015年10月5日,王瑶与案外人董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因王瑶丈夫名下房屋的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无法正常办理公积金贷款,王瑶的个人资信原因也无法办理房屋商业贷款。2016年1月4日,王瑶与案外人董某解除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案外人董某已支付我爱我家公司佣金1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王瑶与案外人董某在我爱我家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王瑶与案外人董某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王瑶应支付我爱我家公司相应的佣金。鉴于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后续原应由我爱我家公司负责办理的相关事宜已免除,并根据我爱我家公司、王瑶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王瑶应支付的佣金数额由法院确定为6,86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6,86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5元,由我爱我家公司、王瑶各半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王瑶与案外人经我爱我家公司居间介绍,买卖双方之间签订了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我爱我家公司已经促成了买卖双方合同的成立。我爱我家公司与王瑶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故王瑶应当按约向我爱我家公司支付相应的佣金报酬。王瑶以我爱我家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有瑕疵为由拒付佣金,但却未就此抗辩提供相应的充分依据,本院难以采信。原审根据我爱我家公司因买卖双方解除合同而未能提供后续的中介服务的情况,对我爱我家公司诉请的佣金予以适当调整,当属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王瑶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懿欣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审 判 员  翟从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