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帅诉被告何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何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1002号原告:张帅,男,1984年10月6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何禹,男,1984年7月20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诉被告何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帅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帅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帅负担。审判员 郑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张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