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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帅诉被告何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何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1002号原告:张帅,男,1984年10月6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何禹,男,1984年7月20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诉被告何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帅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帅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帅负担。审判员  郑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张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