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8执8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强与周邦利、张艳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周邦利,张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8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强,男,个体工商户,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周邦利,男,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艳玲,女,住东明县。申请人李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邦利、张艳玲民间借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5日立案申请执行,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邦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李强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艳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本院在2016年9月14日作出了(2016)鲁1728执8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周邦利的车牌号为鲁R×××××的别克牌轿车进行了查封。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和申请人双方已协商完毕,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邦利的车牌号为鲁R×××××的别克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军义审 判 员  李铁山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边嫚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