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镇六坊村民委员会与邓永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镇六坊村民委员会,邓永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0353号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六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侯毅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航,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琪,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永强,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中山市。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六坊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邓永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六坊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市古镇镇六坊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文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