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84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瑞中与被执行人李永青、郝伟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瑞中,李永青,郝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郑瑞中,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被执行人李永青,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郝伟斌,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1)宁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李永青、郝伟斌给付原告郑瑞中货款250880元。案件受理费506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永青负担。逾期被告李永青、郝伟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瑞中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瑞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宁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永青、郝伟斌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瑞中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乔巨国审判员 姜宏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