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6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卞长才与张国祥、仇掌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长才,张国祥,仇掌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6330号原告:卞长才。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富,江阴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祥。被告:仇掌妹。原告卞长才与被告张国祥、仇掌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长才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陆国富,被告仇掌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卞长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国祥、仇掌妹立即归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张国祥、仇掌妹经营缺少资金,于2015年1月11日向他借款10000元,又于2015年3月2日向他借款30000元,又于2015年4月8日向他借款30000元,共计70000元。经他多次催讨,张国祥、仇掌妹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并避而不见。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卞长才将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明确为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张国祥未作答辩,亦未举证。仇掌妹辩称:她不确认借条是张国祥所写,她与张国祥也不存在经营。她自2014年10月即与张国祥分居,对借款事实不知情。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张国祥向卞长才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由张国祥向卞长才借人民币1万元正(10000),借款人张国祥,2015年1月11日”。2015年3月2日,张国祥又向卞长才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由张国祥向卞长才借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借款人张国祥,2015年3月2日”。2015年4月8日,张国祥再向卞长才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由张国祥向卞长才借人民币叁万正(30000),借款人张国祥,2015年4月8日”。再查明:张国祥与仇掌妹于1988年3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2月16日协议离婚。上述事实,有借条、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张国祥向卞长才借款70000元,有借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张国祥至今未归还,卞长才要求张国祥立即归还借款并承担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国祥在与仇掌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卞长才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仇掌妹未提供相反意见及证据证明张国祥的借款系个人债务,故本院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仇掌妹作为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对该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其责任范围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个人的婚前财产以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财产应排除在责任财产范围外。而张国祥作为举债的一方,应以个人全部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享有的部分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张国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未向本院提出相反意见及证据否定卞长才的主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国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卞长才借款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仇掌妹对张国祥的上述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150元(卞长才已预交),由张国祥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卞长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教智代理审判员 俞拥军人民陪审员 吴 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