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南充川北助剂厂与南充信达云禾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川北助剂厂,南充信达云禾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2781号原告南充川北助剂厂,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负责人蒲亮。被告南充信达云禾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顾新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川北助剂厂诉被告南充信达云禾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川北助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1元由原告南充川北助剂厂承担。审判员 宋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沥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