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7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家庆与苏旭东、韦秀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庆,苏旭东,韦秀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027号之一原告:陈家庆,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木,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聪,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旭东,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韦秀花,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家庆与被告苏旭东、韦秀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苏旭东、韦秀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苏旭东、韦秀花认为其住所地在洛江区,同时被告苏旭东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洛江区,故被告苏旭东、韦秀花均请求将本案移送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苏旭东、韦秀花的住所地均在洛江,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将本案移送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苏旭东、韦秀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福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