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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7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家庆与苏旭东、韦秀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庆,苏旭东,韦秀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027号之一原告:陈家庆,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木,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聪,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旭东,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韦秀花,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家庆与被告苏旭东、韦秀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苏旭东、韦秀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苏旭东、韦秀花认为其住所地在洛江区,同时被告苏旭东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洛江区,故被告苏旭东、韦秀花均请求将本案移送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苏旭东、韦秀花的住所地均在洛江,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将本案移送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苏旭东、韦秀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福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