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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海波与胡海燕、钟志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波,钟志星,胡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93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波,男,1986年8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志星,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胡海燕,女,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波与被执行人钟志星、胡海燕(2016)闽0821民初45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现已被本院查封,等待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5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