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971号原告马某,女,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苏某,女,198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