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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971号原告马某,女,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苏某,女,198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