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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刑更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何某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更监2号罪犯何某。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年5月29日作出()西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何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年6月8日交付云南省玉溪监狱执行。2014年11月16日调入广西宜州服刑。在执行过程中,罪犯何凯于2011年8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6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16)桂12刑刑更3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广西宜州监狱认为罪犯何凯在服刑期间私藏、使用违禁品(现金),于2015年5月8日被监狱给予其记过处罚,其不符合2016年6月获得减刑的条件,特向本院提出《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宜州监狱经查证认为,罪犯何凯在2015年3月因私藏、使用违禁品(现金),2015年5月8日监狱给予其记过处罚。罪犯何凯的违规行为属2015年1月30日至4月30日全区监狱狱内违禁品违规品专项清查活动要求从重处理的范围。自2015年5月8日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至2016年2月20日分监区研究提请罪犯何凯减刑之日,间隔不足三年。为此,宜州监狱根据《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桂高法发(2008)13号】第十六条、广西区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区监狱狱内违禁品违规品专项清查活动立案的通知》【桂狱管(2015)13号】的规定,特向本院提请撤销本院(2016)桂12刑更336号对罪犯何凯减刑八个月的刑事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凯在2015年3月因私藏、使用违禁品(现金),2015年5月8日广西宜州监狱给予其记过处罚的事实存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广西宜州监狱的(罪犯记过审批表)、(罪犯扣分审批表)证实罪犯何凯在2015年3月因私藏、使用违禁品(现金),2015年5月8日监狱给予其记过处罚和扣分的事实;2、罪犯何凯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因私藏现金400元,使用100元的事实;3、有罪犯韦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2015年3月21日左右晚上转交500元现金及香烟给何凯的事实。广西宜州监狱一同附上的相关材料有:1、广西宜州监狱(2016)宜狱刑撤字2号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广西宜州监狱撤销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表;2、关于外协师傅与罪犯私下交易的调查报告;3、关于罪犯何凯2016年6月获减刑的情况报告;4、本院(2016)桂12刑更336号刑事裁定书;5、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区监狱狱内违禁品违规品专项清查活动方案的通知》桂狱管(2015)13号。本院认为,罪犯何凯在服刑期间,不遵守监内管理秩序,私藏、使用现金,于2014年2月7日被广西宜州监狱给予禁闭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桂狱管(2015)13号《关于印发全区监狱狱内违禁品违规品专项清查活动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广西宜州监狱(2016)宜狱刑撤字2号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关于撤销本院(2016)桂12刑更336号刑事裁定书给予罪犯何凯减刑八个月的裁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桂高法发(2008)13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广西区监狱管理局【桂狱管(2015)13号】《关于印发全区监狱狱内违禁品违规品专项清查活动立案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桂12刑更33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何凯给予减刑八个月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何凯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即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31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吴艳芬审判员 黄国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蓝 朋appoint 百度搜索“”